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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危害 勞工局從源頭輔導管理

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吊鏈式),未經檢查合格即行使用
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吊鏈式),未經檢查合格即行使用

台中市政府近期檢查發現多起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俗稱天車或鍋爐等),未經檢查合格即行使用,或合格證已逾有效期限,未申請定期檢查仍繼續使用,除違反規定外,更潛藏作業場所高風險危害及高肇災率危機。對此,勞工局今年度推動並邀集製造廠家成立「危機設備安全衛生家族」,輔導提升自主源頭管理制度,並辦理6場次宣導會,希望加強事業單位使用有關機具或設備的危害預防,確保作業安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危險性機械包括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的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升機機(提升機)、載人用吊籠等6種;危險性設備如鍋爐、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容器等4種。如未經檢查合格即使用,查有違反事實,將處3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若肇災致生職業災害者,除依法規定科以雇主責任外,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從事業務人的刑事責任,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台中市勞動檢查處長邱怡川說明,購買及設置上述危險性機械設備時,首先應向領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型式檢查合格證」的製造廠商(俗稱型式檢查合格製造廠)洽詢選購,在使用前並應依法申請檢查,取得合格證才能使用。如已領有合格證,也要確認是否已逾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須由合法委任授權的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後,才能繼續使用。

此外,對於從事危險性機械、設備作業操作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有關教育訓練並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對已取得資格者,在一定期間內也應使其接受在職教育訓練。

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為加強事業單位使用有關機具或設備的危害預防,確保作業安全,市府今年度推動並邀集製造廠家成立「危機設備安全衛生家族」,輔導其提升自主源頭管理制度;並陸續舉理6場次「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作業危害預防」宣導會,對參加勞工發給4小時接受在職教育訓練證明及有關的宣導手冊、海報。

台中市轄內危險性機械設備型式合格製造廠商名冊、申請檢查及宣導會相關訊息,可洽台中市勞動檢查處危險性機械設備科( https://www.doli.taichung.gov.tw/ ),或代行檢查機構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 http://www.cima.org.tw/ )。(5/22*7)*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勞動檢查處 賴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6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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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發布日期: 2019-05-22
  • 點閱次數: 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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