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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內政部業於109年9月14日訂定發布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該辦法適用對象,規定如下:

一、 區域計畫實施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前之原合法建築物、設施,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並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遷移,而受有損害者。

二、 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而受有損失者。

詳情請見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https://reurl.cc/D6YgVR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26
  • 發布日期: 2020-11-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
  • 點閱次數: 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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