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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農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放領之農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放領之農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放領農地經承領人繳清地價,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從放領取得農地(耕地)至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這段期間興建之合法房屋(非農舍),日後該土地經編定公告為農牧用地,仍得依更正編定相關規定申辦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1
  • 發布日期: 2021-07-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
  • 點閱次數: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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