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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2)
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2)

清明連假將至,依照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皆為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付工資。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但應加發1倍工資。且因今年「兒童節及民族掃墓日」恰好同時為4月4日,根據該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日皆為同一日且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故4月5日依規定放假一日。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勞工在適用勞基法的公司行號上班,於國定假日都有權利放假。如因業務需要,雇主需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且應加發1倍工資;或是雇主可經由勞資協商後,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此時國定假日已成為正常工作日,勞工於當天出勤工資無需加給,但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應明確,且雇主不可單方面變更。另外,如果企業想要在國定假日採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而形成的空班,則不用補假。

勞工局補充,如果國定假日當天遇到員工原本的休息日、例假日,則必須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員工補假一天,不論「全職人員」或「兼職、工讀生」都適用,補休日期沒有硬性規定何時要休完,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但必須明確約定補假日期。另外如原本訂好的補假日無法讓員工休息仍要上班,依法加班費要用「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需加倍給薪。

勞工局特別提醒,國定假日遇到員工產假、陪產檢假期間,雇主不需另給補假,因產假是以日曆天數連續計算56天,期間包含了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而陪產檢假部分,建議勞工選擇工作日請假,請陪產檢假時如果遇到國定假日,雇主可以不給予補假。

勞工局呼籲,國定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只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不論工作態樣,出勤與否都應依法辦理,以保障雙方權益,避免爭議。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市府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4/1*11)*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基準科 黃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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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發布日期: 2024-04-01
  • 點閱次數: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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