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消防法》第13條之1修法新制,高層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須設置具合格證書之服勤人員,違者將依《消防法》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為提升高層建築物的防災中心及地下建築物的中央管理室服勤人員的應變判斷與操作能力,台中市積極輔導業者並推動訓練與行政指導作業,以結合軟體與硬體設備功能,確保災害發生時能即時監控並採取有效應變措施。
消防局說明,目前台中市已輔導126人取得訓練合格證書;後續規劃「宣達輔導期」及「檢查期」兩階段推動,優先針對醫院、辦公室、旅館、科技廠房、工廠等高風險非純住宅用途場所進行輔導,並於10月26日完成轄內場所全面行政指導。另規劃115年1月1日起,依危險程度高低排程檢查,針對尚未取得合格證書之場所開立限期改善單,輔導至完成為止,以確保場所安全。
消防局指出,為使場所業者瞭解實務作法,積極規劃辦理訓練觀摩活動,預計共辦理8場次,目前已完成2場,其中第七救災救護大隊於李方艾美酒店辦理2場觀摩說明會,共40人參與,現場深入講解法條立意,並實地操作防災監控系統,深化防災觀念並強化實務應用。
消防局表示,為提升台中市服勤人員訓練容訓量,已輔導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等2家機構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辦開班,並由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於11月17、18日及27、28日辦理初訓班課程,預計訓練50人。未來將持續推動宣導以提昇本市高層建築物災害防救與應變能量,有效守護民眾生命與財產安全,打造安全與幸福台中。
(10/31*14)*消防局
聯絡人: 台中市政府消防局 黃先生
聯絡電話:04-23811119分機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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