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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勞動節 適用勞基法員工應放假1天

5月1日勞動節將到來,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節是法定放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照給工資,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提醒事業單位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如違反者,依法處2100萬元。

勞工局指出,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之一,如休假日遇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再補假1天。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若勞雇雙方約定將應放假之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勞動節當天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但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避免爭議。

勞工局黃局長荷婷提醒,休假日是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如僱用時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亦務必遵守前述法令規定,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至「Google Play」與「Apple App Store」搜尋下載勞工局「勞動權益通App」查詢各項資訊,或至勞工局網站首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有可供連結下載的專屬「QR Code」,亦可逕洽勞工局服務櫃檯或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4/29*6)*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林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13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發布日期: 2018-04-29
  • 點閱次數: 1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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