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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訂106年12月8日發放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建設計畫(豐原區都市土地)工程用地地價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

臺中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用字第1060265082號
主旨:再次訂期發放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建設計畫(豐原區都市土地)工程用地地價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請準時至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三樓(豐原區中山路508號)會議室具領,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奉內政部106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61306286號函核准徵收,土地部分本府以106年9月14日府授地用字第1060199609號公告徵收,另土地改良物本府以106年10月11日府授地用字第1060219986號公告徵收在案。
二、發放日期:民國106年12月8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止(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則順延,另行通知)。
三、發放地點: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三樓會議室(豐原區中山路508號)。
四、領取補償費時,請持本通知函俾便查對及下列應備證明文件(詳附件):
(一)本人具領: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者,領款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印鑑章等證件。
(二)使用人非與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者,除應攜帶印鑑證明書(限一年內)及同一印鑑章、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請自行影印並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後用印),另應提出土地所有權人開立土地使用之「同意書」者,住址如與補償清冊所載地址不同時,應檢附遷移記事之戶籍資料。
(三)委託代領者,除前項應有證件外,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印章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請自行影印並同上(一)切結用印)。
五、設定有他項權利者,請檢附清償證明文件、塗銷同意書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原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上開文件須註明本徵收土地地號),如他項權利人為金融機關以外者,請附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法人文件同七、)。
六、土地登記謄本上有限制登記者(例如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禁止處分、預告登記等),請先洽執行法院或機關完成塗銷登記後再行領取補償費。
七、權利人為公司或營利事業者,應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影本或抄錄本,並切結「本影本或抄錄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加蓋公司大、小印鑑章。另法人領款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印鑑圖記,並攜同一印鑑章具領。
八、逾期未請領補償費者,本府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視同補償完竣,且自存入國庫專戶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九、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張麗真,連絡電話: (04)2217075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6
  • 發布日期: 2017-1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 點閱次數: 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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