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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路以南區段徵收?八月廿二日截止申請

台中市政府決對振興路以南地區十八公頃餘土地辦理區段徵收,主辦單位地政科地用股頃就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土地現金補償,申請發給抵價地有關事宜有所說明。 ??地用股表示:申請發給抵價地請在八月廿二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抵價地總面積為徵收私有土地面積之五0%,計算方式按被徵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之比例計算。 ??土地所有權人未在限期內申請領回抵價地,市府將於公告期滿之翌日起(八月廿三日)十五天內發給地價補償費。 ??申請領回抵價地經審查不合規定者,如申請人資格不符,原有土地訂有耕地租約、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未清償者…仍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地價補償於區段徵收完成後,得優先買回土地,其地價按徵收補償費,另加公共設施費用計算。 ??被徵收土地地上物(如農作物、建築物、墳墓遷葬等)補償費,亦於公告期滿之翌日起十五天內發放,日期、地點等,市府將另行通知。 ??對於區段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者,請在公告期間內(八月廿二日前)以書面向市府提出。 ??市府以前清查徵收範圍內,地上物補償清冊內有列為「不詳」或「無主」部分,如種植人或權利人能證實為其所有,應檢附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在區段徵收完成前提出申請。 ??市府辦理振興路以南地區之區段徵收,係於七月廿四日起公告卅天至八月廿二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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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1998-07-29
  • 點閱次數: 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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