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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障礙物拆除 市府分四階段執行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長楊瑞昌在四日召開的八月份市務會議中,就執行佔用道路妨礙消防救災障礙物拆除計畫,提出說明,將分為四階段執行。   執行對象以活動及固定障礙物,佔用二.五公尺以上、八公尺以下道路為拆除範圍。八公尺以上道路如情形嚴重,妨礙消防救災得專案予以處理,執行順序以民眾檢舉,經建管、消防、都計單位現場會勘認定,確有妨礙消防救災之虞者為第一順位。各區公所查報經上述各有關單位現場會勘為第二順位,並依嚴重程度排定順序執行。   工務局並已完成權責分工,由警察局、消防隊、工務局建管課、都計課、各區公所、環保局及拆除隊分工合作,新聞室加強宣導。   執行階段由八月三日起至九月十五日為宣導期,九月十六日至九月卅日為勸導期,由各單位聯合稽查限期自行改善,未自行改善者開立聯合稽查處分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立即予以罰鍰處分。攤架、店招等路障及違建限十日內自行改善,否則依規沒入。自十月一日起為排除執行期路障沒入,並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分,障礙物予以拆除。   路障拆除沒入之後,道路交通順暢,為保持成果即進入維護期。由各區公所里幹事加強勸導協助巡查,發現尚未改善或繼續重新佔用道路再向市府查報。障礙物排除而又故態復萌者,優先予以排除,並依相關法令移送法辦。   台中市政府執行佔用道路妨礙消防救災障礙物排除計畫,對於巷道停車問題之如何解決,引起廣泛討論。由於國內各地停車空間普遍不足,建議消防隊對巷道救災,應有小型消防車等設備。   中區區長陳三郎以若干六公尺以下狹窄巷道,均經常停滿各種車輛,不僅造成民眾不便,且亦影響消防救災。而警察局則表示未漆畫黃線者,均可停車,如情形過於嚴重,請區公所提出說明,另行作適當處理。   市府機要秘書黃崇典表示,巷道內停車在國內都市中為相當常見之現象,台北、高雄兩直轄市亦不例外,主要原因在停車空間普遍不足,准許巷道停車,亦為不得已之措施,為彌補此一缺憾,消防隊為因應巷道救災似宜有小型消防車等救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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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8-08-04
  • 點閱次數: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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