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加強山坡地違規使用之查報取締,將訂定「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取締要點」,建設局農林課已擬定草案,將於核定後實施。 要點草案中指出:巡查人員發現或經民眾檢舉有左列情形均應填具查報表,必要時並拍照存證報請各區公所處理。 未經申請開發使用而有下列情形者:濫墾、濫伐、濫葬超限利用之農業使用土地擅自開發建築、開挖整地、興建水庫、修闢道路、探採礦物、採取土石、堆積土石、經營遊憩、設置公園、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堆積廢棄物或廢棄土或其他違規違法使用行為。 雖經主管機關核准,因水土保持設施不良或處理不當而有下列情形者:引起沖蝕、崩塌、危害鄰近地區而有安全之虞者妨礙排水或灌溉者影響水源涵養者妨礙公共安全或公共交通者違規堆積土石或垃圾等廢棄物者未依核定計畫施工者。 其他違規使用山坡地及違反國土保安、自然生態環境者。 查報表經區公所查核屬實者應先填送制止通知書,通知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迅即停止其違規行為,無法認定經營人或使用人時,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以影印副本報市府處理。 市府水土保持主管單位對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地、保安林地之違規案件,應迅即移由林務主管單位實地查證依法處理。一般山坡地違規案件由水土保持單位,按查報內容實地查證,就違規事項依水土保持法或山坡保育利用條例,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者,移各該機關單位處理,並應將處理結果副知水土保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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