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表示,根據今年2月4日修正的《動物保護法》6-1條,經營展演動物業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始得經營,而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辦法草案近日已出爐,農委會正在匯集各方意見,希望讓法規更臻於完備,待通過發布後,展演動物相關業者應於明年1月23日前申領展演動物業執照。
草案內容對於展演動物業者有明確規範,適用對象為依法設立或核准的觀光產業、社會教育機構及休閒農場業者;因此,展演動物業者若要繼續經營動物展演,必須先申請成為前述三類的合法業者之一,才有資格進一步向主關機關申請展演動物業執照。
動保處表示,目前台中市列管的展演動物相關業者共11家,於該辦法發布後,應於明年1月23日前申領展演動物業執照,若無執照,則不得展演或展示動物,違反者,將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6/4*13)
聯絡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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