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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租屋給中低所得弱勢家庭 內政部放寬公益出租人條件

內政部為提高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弱勢家庭意願,放寬公益出租人的條件,以增加公益出租人數量。市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自行媒合,將住宅出租中低所得弱勢對象作住家使用,即可成為公益出租人,適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稅率為1.2%;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是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的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的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作為住家使用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益出租人過去須透過租屋服務平台於「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規定的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並將住宅租給中低所得家庭者,才可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

這次內政部修正擴大出租管道,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自行媒合,將住宅出租中低所得弱勢對象作住家使用,也可以成為公益出租人,適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任何問題,請至市府地方稅務局官方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洽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服務。(6/5*11)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李先生

聯絡電話:04-22585000分機650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5-06-05
  • 點閱次數: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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