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109年12月28日府授地籍二字第1090318695號公告事項十二、「相關權利人對標售之土地有需依本標售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暫緩標售者,應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並於民國109年3月22日前送達」所載之期間係誤繕,正確應為「並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前送達」,爰予以更正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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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109年12月28日府授地籍二字第1090318695號公告事項十二、「相關權利人對標售之土地有需依本標售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暫緩標售者,應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並於民國109年3月22日前送達」所載之期間係誤繕,正確應為「並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前送達」,爰予以更正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