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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徵收昌平路延伸工程北屯區仁美段1508地號等17筆土地,合計面積0.024755公頃

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用字第1060216840號
主旨:公告廢止徵收本府辦理昌平路延伸工程北屯區仁美段1508地號等17筆土地,合計面積0.024755公頃。
依據:
一、內政部106年9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60436971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
公告事項:
一、原需用土地人:臺中市政府。
二、興辦事項種類:交通事業。
三、原徵收及廢止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一)臺灣省政府80年4月15日府地二字第36474號函「准予徵收」。
(二)內政部106年9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60436971號函核准廢止徵收。
四、廢止徵收原因:原徵收之仁美段1508地號等17筆土地,因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先行使用同意書,屬取得方式改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辦理廢止徵收。
五、廢止徵收之土地:詳見廢止徵收土地圖、廢止徵收土地清冊,以上圖冊分別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及北屯區公所公開閱覽並公布於廢止徵收土地所在地里辦公處。
六、公告期間:30天(自民國106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6日止)。
七、本案土地因取得方式改變,所有權人未領取補償費,亦未將補償費辦理提存法院及土地未辦理徵收所有權移轉登記,是辦理「塗銷註記」登記,塗銷原公告徵收之註記登記。
八、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本案內政部核准廢止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內政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賴樂燕 電話:04-2217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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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17
  • 發布日期: 2017-10-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 點閱次數: 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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