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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收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建設計畫(潭子區非都市土地)工程,奉准徵收潭子區石牌段3地號等191筆土地之地上改良物(土地已另案公告)

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用字第1060220568號
主旨:公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辦理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建設計畫(潭子區非都市土地)工程,奉准徵收潭子區石牌段3地號等191筆土地之地上改良物(土地已另案公告)1案。
依據:
一、內政部106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61306271號函。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二、興辦事業之類別:交通事業。
三、核准徵收之機關及文號:內政部106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61306271號函核准徵收。
四、徵收土地改良物詳細區域及補償費金額:詳見各項土地改良物及人口遷移費、農林作物、畜禽遷移費及工程營業損失、工廠生產及營業設備遷移等補償費調查表及補償清冊,以上表冊分別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及潭子區公所公開閱覽。
五、公告期間:30天(自民國106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l06年11月13日止)。
六、本案土地前經本府106年9月20日府授地用字第1060206684號公告徵收。
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規定,奉准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八、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規定,被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本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九、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第26條規定辦理。」,故本案工程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有設定他項權利者,請於公告期滿15日內自行協議,協議不成,本府將依上開規定辦理。
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因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或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本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異議及行政救濟之提起: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權利關係人如不服本案內政部核准徵收處分者,請依訴 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內政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三)權利關係人如係對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本府接受異議後即查明處理,權利關係人不服查處結果者,本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復議結果仍不服者,權利關係人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如有疑義,請洽地政局地用科承辦人:林懷玉 電話:04-2217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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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17
  • 發布日期: 2017-10-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 點閱次數: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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