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用字第1060151990號
主旨:為本府(改制前臺中縣政府)辦理清水鎮都市計畫文九(六)學校用地工程內清水區田寮段橋頭小段109-1地號等2筆土地廢止徵收案,茲因權利人(如后附清冊)廢止徵收公告通知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廢止徵收案公告,本府業以l06年6月14日府授地用字第10601226972號函通知,惟因上開權利人住址不明或按址無法投遞,致通知函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案應繳回之原徵收價額,請於l07年2月28日前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辦理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清者,不予發還其土地,仍維持原登記,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