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新住民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108年6月10日1080014926號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新住民藝文中心(以下
簡稱本藝文中心)場地之使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管理機關為本局,管理單位為本局戶政科。
三、本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用途:
(一)展示區
1.開放空間展示區,供民眾免費自由參觀使用。
2.提供機關、團體、新住民個人辦理非營利有關新住民藝文主題或作
品展示等具公益性質使用。
(二)研習教室(可容納26人)
供本局、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受以上機關委辦業務者召開相關會議、
研討會、講習、公益活動等公務使用。
四、申請本藝文中心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使用:
(一)不符前揭用途規定。
(二)有營利行為之活動。
(三)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損害他人權利之虞。
(四)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五)使用有損本場地建築或設備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者。
五、本藝文中心開放使用時間為週二至週日上、下午及全日時段。週一、
國定假日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或其他不可
抗力等情形不對外開放。
六、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使用日前1個月至10日內,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
七、申請單位取得許可後,不得將場地轉讓或調換其他單位使用,如無法
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日3日前通知管理單位取消或延期。
八、各種設施,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貼海報。
九、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即時將場地回復原狀及清潔(含垃圾清理),並由
本局派員會同申請單位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後方可離開。倘場地
或設施如有破壞,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十、借用本藝文中心場地時間使用公共區域範圍(例如停車場、電梯、廁
所……等),應遵守本府建設局場地使用相關規範,如經反映髒污、損
毀或故障,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八、九點辦理,並列入下次不予同意申
請名單。
十一、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