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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新住民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臺中市新住民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108年6101080014926號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新住民藝文中心(以下

    簡稱本藝文中心)場地之使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管理機關為本局,管理單位為本局戶政科。

三、本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用途:

  (一)展示區

     1.開放空間展示區,供民眾免費自由參觀使用。

     2.提供機關、團體、新住民個人辦理非營利有關新住民藝文主題或作

       品展示等具公益性質使用。

  (二)研習教室(可容納26)

      供本局、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受以上機關委辦業務者召開相關會議、

      研討會、講習、公益活動等公務使用。

四、申請本藝文中心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使用:

   (一)不符前揭用途規定。

   (二)有營利行為之活動。

   (三)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損害他人權利之虞。

   (四)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五)使用有損本場地建築或設備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者。

五、本藝文中心開放使用時間為週二至週日上、下午及全日時段。週一、

    國定假日及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或其他不可

    抗力等情形不對外開放。

六、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使用日前1個月至10日內,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

七、申請單位取得許可後,不得將場地轉讓或調換其他單位使用,如無法

    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日3日前通知管理單位取消或延期。

八、各種設施,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貼海報。

九、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即時將場地回復原狀及清潔(含垃圾清理),並由

    本局派員會同申請單位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後方可離開。倘場地

    或設施如有破壞,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十、借用本藝文中心場地時間使用公共區域範圍(例如停車場、電梯、廁

    所……),應遵守本府建設局場地使用相關規範,如經反映髒污、損

    毀或故障,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八、九點辦理,並列入下次不予同意申

    請名單。

十一、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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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6
  • 發布日期: 2022-03-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點閱次數: 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