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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務局)

1.實施對象:營利事業或個人。
2.實施內容:營利事業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營業收入驟減,個人因被減班、減薪、非自願離職或短期間收入減少,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可至1年,分期最多可分36期。

實施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止

詳細說明(請點我)

聯絡人:何科長 (04)22585000分機450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29
  • 發布日期: 2022-05-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
  • 點閱次數: 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