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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度難關-溫泉使用費分期繳納(水利局)

1.實施對象:本市溫泉業者。
2.實施內容:111年徵收110年度溫泉取用費,可分兩期收費,業者可於111年3月繳納原金額之兩成,至10月繳納剩餘八成。

3.實施期間:
(1)於111年3月底徵收原金額之兩成,剩餘八成之溫泉取用費,展延至7月徵收。 
(2)臺中市溫泉協會於7月中來函陳情飽受疫情影響,為體諒溫泉業者經營不易,經評估後已於111年7月19日公告變更溫泉取用費徵收期限,由7月底延至10月底。

詳細說明:(請點我

聯絡人:
謝先生 (04)22289111分機53310

  • 市府分類: 市長施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29
  • 發布日期: 2022-05-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
  • 點閱次數: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