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對象:本市溫泉業者。
2.實施內容:111年徵收110年度溫泉取用費,可分兩期收費,業者可於111年3月繳納原金額之兩成,至10月繳納剩餘八成。
3.實施期間:
(1)於111年3月底徵收原金額之兩成,剩餘八成之溫泉取用費,展延至7月徵收。
(2)臺中市溫泉協會於7月中來函陳情飽受疫情影響,為體諒溫泉業者經營不易,經評估後已於111年7月19日公告變更溫泉取用費徵收期限,由7月底延至10月底。
詳細說明:(請點我)
聯絡人:
謝先生 (04)22289111分機53310
1.實施對象:本市溫泉業者。
2.實施內容:111年徵收110年度溫泉取用費,可分兩期收費,業者可於111年3月繳納原金額之兩成,至10月繳納剩餘八成。
3.實施期間:
(1)於111年3月底徵收原金額之兩成,剩餘八成之溫泉取用費,展延至7月徵收。
(2)臺中市溫泉協會於7月中來函陳情飽受疫情影響,為體諒溫泉業者經營不易,經評估後已於111年7月19日公告變更溫泉取用費徵收期限,由7月底延至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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