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對象
(1)雇主資格:無減班休息或大量解僱之企業、團體或私立學校。
(2)勞工資格: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者。
2.實施內容
(1)雇主-僱用獎助津貼
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2個月發給1萬5,000元,最高發給3萬元。
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僱用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2個月發給7,500元,最高發給1萬5,000元。
(2)勞工-就業獎勵津貼
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每2個月發給1萬元,最高發給2萬元。
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之受僱者,每2個月發給5,000元,最高發給1萬元。
實施期間:111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
聯絡人:卓先生 (04)2228-9111分機3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