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事項:
豬肉安全標章:
1. 有關本市國產豬肉查自110年1月1日起,「完整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豬肉及其可食部位,應標示原料之屠宰原產地。未標示者,可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處3-300萬元罰緩;標示不實者,可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處4-400萬元罰緩。
宣導事項:
豬肉安全標章:
1. 有關本市國產豬肉查自110年1月1日起,「完整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豬肉及其可食部位,應標示原料之屠宰原產地。未標示者,可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處3-300萬元罰緩;標示不實者,可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處4-400萬元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