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請問臺中市「牛豬產品無瘦肉精金標章」要向何機關申請?
A1:向「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申請。
Q2:我們想申請「牛豬產品無瘦肉精金標章」,請問有資格限制嗎?
A2:具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稅籍登記、商業登記或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並於臺中市販售或使用「國產」牛肉、豬肉及其加工製品者(如餐飲業者、校園午餐、肉品加工業者、團膳業者、自設廚房學校等),皆可申請使用本標章。
Q3:我們主要使用國產肉,但也有使用其他進口牛肉、豬肉及其加工製品,這樣可以申請嗎?
A3:不行,必須皆使用「國產」之牛肉、豬肉及其加工製品者才可申請。
Q4:請問申請標章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A4:
1、欲申請「牛豬產品無瘦肉精金標章」者,應填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聲明書。
(3)牛豬肉或相關製品檢驗報告(食品檢驗機構須為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檢驗機構有效之認證證明書,其認證範圍應涵蓋「乙型受體素類(β-agonist)」項目)
A.生鮮牛豬肉品:出具至少一件主要供應牛豬肉品之檢驗報告
【備註:檢驗報告應為最近3個月內(110年及以後)自行送驗或上游廠商提供之委託食品檢驗機構檢驗牛豬肉品殘留乙型受體素結果未檢出證明文件,如為上游廠商提供者,應加蓋上游廠商公司章】
B.加工製品:出具至少一件主要供應牛豬肉相關製品之原料來源檢驗報告
【備註:檢驗報告應為最近3個月內(110年及以後)上游廠商提供之委託食品檢驗機構檢驗牛豬肉品原料來源殘留乙型受體素結果未檢出證明文件,並應加蓋上游廠商公司章】
(4)牛豬肉品及相關製品來源產地相關證明文件
A.附每項產品(來源、品名、進銷貨日期及數量)明細(應含上列檢驗報告之產品)。
B.檢附每項牛豬肉品、其相關製品來源產地相關證明文件,如:屠宰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分切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原料畜牧場、CAS、台灣豬認證等證明文件。
C.檢附每項產品採購來源文件,包括採購契約、產品進銷存貨單或其他足以證明之相關文件。
【備註:所有牛、豬肉品及其製品皆應檢附上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最近一批之資料,且應加蓋來源廠商公司章】
(5)牛豬肉品來源供貨商清冊(名稱、電話、地址)。
(6)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稅籍登記或攤販集中區等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7) 以上所有檢附資料,均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
2、申請文件不符者,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Q5:請問標章可以什麼方式申請?
A5:
1、網路申請:於食安處公告之申請網頁(網址:https://reurl.cc/4m2eZj),填寫相關資訊並上傳資料申請。
2、紙本申請:郵寄(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5號),或電子郵件(fds0005@taichung.gov.tw)寄至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申請,並請於信封明顯處或電子郵件標題註明「申請『牛豬產品無瘦肉精金標章』」。
Q6:請問申請標章所需的相關文件(申請書、聲明書、牛豬肉品來源供貨商清冊)可以到什麼地方下載?
A6:可至市府官網「萊劑肉品專區」下載使用。
(網址:https://www.taichung.gov.tw/1630362/)
Q7:請問申請標章需檢附之「乙型受體素未檢出證明文件」,其檢驗機構及檢驗方法有無限制?
A7:
1、食品檢驗機構應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檢驗機構有效之認證證明書(其認證範圍應涵蓋「乙型受體素類(β-agonist)」項目),並依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之檢驗方法進行檢驗。
2、前項食品檢驗機構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業務專區-實驗室認證-認證實驗室查詢-認證項目查詢【檢驗領域-化學性/檢驗類別-[化學]動物用藥殘留/檢驗項目-乙型受體素類(β-agonist)】」(網址:https://lams.fda.gov.tw/Public/Public/Public_Cer_Item.aspx?id=2)查詢。
Q8:請問取得標章後,食安處會如何執行追蹤管理?
A8:
1、食安處必要時會指派人員進入營業或相關場所,執行查核肉品來源資料或抽驗。
2、獲核發標章者,不得販售或使用進口牛肉、豬肉及其加工製品。
3、獲核發標章者,於標章有效期間內每半年自行送驗一次或出具上游廠商提供之委託食品檢驗機構檢驗牛豬肉品殘留乙型受體素結果未檢出之證明文件。
4、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保存牛豬肉品來源產地相關文件以供查驗。
5、查驗結果檢出乙型受體素或標示、宣稱不實者或使用進口豬牛肉品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依情節加重裁處。
Q9:請問我們申請到的「牛豬產品無瘦肉精金標章」有無效期,會不會有被冒用的情形?
A9:標章效期為「1年」,經獲核發者,並同時發給標章貼紙5張,每個標章都會有「標章字號」加強列管。
Q10:請問在什麼情形下需要申請換(補)發新標章?
A10:
1、使用期限屆滿,有繼續使用本標章之需求者,並應於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出。
2、申請者相關事項(如負責人、營業名稱)異動。
3、原核發標章毀損或難以辨識、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及聲明書並檢附相關事證,申請補發新標章。
Q11:請問我申請到標章後應該注意什麼?
A11:
1、不得販售或使用進口牛肉、豬肉及其加工製品。
2、應於標章有效期間內每半年自行送驗一次或出具上游廠商提供之委託食品檢驗機構檢驗牛豬肉品殘留乙型受體素結果未檢出之證明文件,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保存牛豬肉品來源產地相關文件以供查驗。
3、標章及標章貼紙應揭示於申請場所明顯處,並不得有「揭示於申請場所地址以外之處所」、「變更標章樣式或所載事項」、「轉讓、租賃或借予他人使用」、「重製」及「其他非屬揭示於場所之用途」等行為。
Q12:請問什麼情形會被廢止或撤銷標章使用權,並註銷原核發標章?
A12:
1、將標章及標章貼紙揭示於申請場所地址以外之處所。
2、變更標章樣式或所載事項。
- 將標章及標章貼紙轉讓、租賃或借予他人使用。
- 重製標章及標章貼紙。
- 將標章用於其他非屬揭示於場所用途。
- 販售或使用進口牛肉、豬肉及其加工製品。
- 規避、妨礙或拒絕追蹤查核。
- 使用之原料攙混含乙型受體素之牛肉或豬肉。
- 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標章。
- 標章上記載之申請者名稱或申請場所地址與實際情形不符。
- 自願放棄標章使用權。
- 已停止營業或歇業。
- 其他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