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避免役男因入營服役而使家庭頓失支柱,訂有「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目前已重新定義役男家屬範圍,擴大至役男之兄弟姊妹之配偶。台中市政府民政局提醒,如對申請補充兵資格有疑慮,歡迎洽詢戶籍地區公所或民政局。
近年家庭結構轉變,為因應現今役男家庭狀況,內政部重新定義「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中役男家屬範圍,除役男之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外,也擴大至役男兄弟姊妹之配偶。但為符合民法依法定順序履行義務規定,役男兄弟姊妹之配偶如有其他較役男優先順位扶養人時,役男不得以照顧該家屬為由申請服補充兵役。
此外,役男的(外)祖父母或其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必須在役男申請補充兵前三年內在同一戶籍且共同生活,才屬於家屬範圍。而役男父母若離婚,未行使、負擔役男權利義務、未扶養役男且未與役男共同生活之父或母,則不屬於役男家屬範圍。
另,若役男或其年滿十八歲的兄弟姊妹即使為中(低)收入戶,但考量其年滿十八歲已有自立工作能力,此次辦法也予以修正,役男不得以此為由申請補充兵。
民政局表示,此次修法是考量現行核心家庭居多,提醒如對申請補充兵之資格有疑慮,洽詢戶籍地區公所或民政局。(9/3*20)*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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