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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須知

壹、調解須知

  1.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2. 特殊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政府採購爭議、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3.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4.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貳、參加調解應注意事項

  1. 參加調解者,當事人應於調解期日親自或委任代理人攜帶區調解委員會通知單、身分證、印章及與調解相關之文件準時報到。
  2. 參加調解者報到時,應依先到先辦順序辦理報到,不得喧吵爭先恐後。
  3. 非案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偕同調解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調解會場;但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委任出席並攜有委任書狀者,不在此限。
  4. 調解案件利害關係人或偕同調解人員事前未報備參加調解者,得於調解當日於調解會報到處申請補辦入場手續參與調解。但參與偕同調解者,最多以三人為限。
  5. 在調解會場等候區等候調解之雙方人員,應保持安靜,不得有喧嘩爭吵之行為,並應靜候委員會工作人員唱名或依調解會場指示燈,依號次導引進入指定之調解室等候進行調解;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調解室。
  6. 參加調解者進入調解室後,應保持肅靜並等候調解委員入場主持會議;調解程序未開始前,雙方參加調解者不得喧嘩。
  7. 調解會議由調解委員主席(集體調解)或委員(個別調解)主持並掌理會場秩序,所有參加調解者於會議進行中應遵守調解主席或主持委員之指揮,未經主持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發言或錄音、錄影;如有未聽指揮或不聽勸止,影響調解會議之進行者,經主席或主持委員裁決後,應立刻離開調解室。主席或主持委員並可視情形暫停調解進行或不予調解;必要時並得請警衛或轄區警察將違規者強制驅離會場。
  8. 調解會進行中其案情如涉及個人隱私,當事人可提議經主席裁決准許後,請其他無關人員離開調解室後繼續調解,未離開前主席應暫停調解。
  9. 調解會議進行中,參加調解者如有與本案無關需發言時,應由主席(集體調解)或委員(個別調解)同意後始可發言。
  10. 調解委員於調解進行中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參加調解者之當事人或非參加調解之民眾有故意違反本須知,而影響會議之進行,或有侮辱調解人員之情事,調解委員會得依刑法妨害公務等相關規定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26
  • 發布日期: 2020-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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