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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許可宣導

再生能源相關設備-700
再生能源相關設備-700

配合2025非核家園政策目標擴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規劃:

依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自用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可全額躉售並不限專供自用,針對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之附帶條件,刪除自用之規定。

放寬圳路或其他既有水利設備周邊之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用地等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許可使用細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附帶條件,增訂小水利發電設施,其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裝置容量不得超過20百萬瓦;且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27
  • 發布日期: 2021-05-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編定科
  • 點閱次數: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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