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政府委託台開公司精密一期開發案,台開公司於開發期間遲未返還結餘款,依台中地方法院9月30日宣判結果,台開公司應返還市府結餘款17億1,237萬4,807元,市府完成擔保金提存,向法院聲請假執行台開公司資產。
經發局表示,市府與台開公司於87年9月間簽訂精密一期契約,台開公司於開發期間違反雙方契約約定擅自轉出結餘款,經市府催告返還未果,乃於108年12月3日向法院遞狀請求返還結餘款。經民事法院一審判決市府勝訴,台開公司應返還市府17億1,237萬4,807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經發局指出,判決指出市府需向台中地方法院供擔保5億7079萬1602元得假執行,目前已於今年11月8日獲台中地方法院同意受理申請,將依市府聲請執行標的開始執行財產拍賣及查扣作業,期儘速收回17億1,237萬4,807元結餘款,確保市府權益得以保障。
另豐洲二期開發案部分,經發局表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終止契約之訴,市府將秉持捍衛市府權益的原則,持續積極開發產業園區,提供需地廠商進駐設廠,富市台中。(11/13*3)經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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