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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開公司指未積欠市府分毫? 中市經發局:須依契約規定返還

針對台開公司日前發新聞稿指出未積欠市府分毫一事,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說明,市府於87年9月及96年8月與台開公司簽約,委託台開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簡稱促產條例)辦理精密園區一期及二期開發作業,於雙方所訂契約及促產條例中,皆未明文約(規)定台開公司擁有超成本分配的權利;另產業創新條例於99年5月12日公告實施,產業創新條例已規定超成本分配「需於雙方所訂契約中明訂」,台中市政府前已函文明確表示無修正契約必要,因此台開公司自無超成本分配的權利。

經發局說明,精密園區一期已完成全部開發工作,並於107年7月完成未售土地移交接管作業,已符合契約約定結案事由,市府多次函請台開公司返還結餘款17億餘元,但台開公司皆未依限返還,故於108年12月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遞送民事起訴狀,後於110年9月30日經法院宣判市府一審勝訴,並依判決結果於110年11月向台中地檢署提出侵占等告訴,市府所提訴訟皆有所本。

經發局補充,精密園區二期於107年經市府查核台開公司提送的月報表,發現台開公司私自轉出超成本,經多次函請台開公司依限繳回未果,因此於108年4月向台中地檢署提出背信及侵占等告訴,並於110年10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請求返還結餘款13億餘元,後續將配合法院審判,並依裁判結果積極維護市府權益。(1/24*7)*經濟發展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1200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22-01-24
  • 點閱次數: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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