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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天所有權人強拆判無罪 中市府:負責人行為實屬不當

針對「天外天劇場」爭議,該建物部分所有權人為土地利用管理,自110年1月8日開始拆除天外天劇場,經都發局查證,發現來瑪公司並未取得拆除許可執照,竟擅自進行拆除工程,立即依法裁罰一萬元後,並為「勒令停工」之行政處分,都發局事後發現,來瑪公司有擅自復工之行為,亦派員到場制止、會同員警要求停工,檢察官因此認為來瑪公司負責人違反建築法第93條規定提起公訴,後續沒有積極證據可資證明來瑪公司負責人有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犯行,法院因而判決來瑪公司負責人無罪。法院認定之事實,雖與都發局之認知有差異,但該負責人之行為實屬不當。

都發局表示,天外天劇場拆除,是縣市合併後第一起違法拆除建築物移送法辦的個案,本案因涉私有土地利用、建物耐震力不足及建物拆除等多面向問題,建築物拆除後雖無公共安全的疑慮,未來該土地開發申請建造執照仍須補辦拆除執照,交代拆除後營建廢棄物及土石方流向,市府將嚴格的把關,同時也會更嚴謹管理建築物之拆除行為。

文化局指出,台中市政府自103年接獲民眾提報「天外天劇場」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於104年文資審議委員會上決議不指定或登錄。105、106年文史團體以新事證提報,市府依106年8月審議會決議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建議,於107年委託調查研究,並於109年3月6日第2次審議會,決議不指定古蹟、不登錄為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文化部雖於109年4月2日逕將此案列為暫定古蹟,但所有權人依法提出訴願,後經行政院審理結果決定文化部暫定古蹟之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文化部於109年12月6日撤銷暫定古蹟公告。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

聯絡電話:04-22289111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22-06-15
  • 點閱次數: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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