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不動產市場的交易秩序,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的買受人不得隨意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以避免市場炒作現象。
📜114年1月14日內政部修正發布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4條規定,除原有之4種例外情形,再新增1種契約換約轉售無須申請核准之情況:
夫妻因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如離婚、喪偶等),在進行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時,如果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買賣契約,則無須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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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1150?qcclassid=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