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風險行為錯誤態樣案例宣導
廉政倫理規範案例—涉足不妥當場所
小齊任職於公務機關,曾多次接受友人招待至有女陪侍之花花酒店吃飯喝酒,雖查無與其職務或經辦案件有直接利害或對價關係,惟仍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
涉犯法條: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1項:「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溫馨提醒:
不妥當場所之範圍認定,參酌內政部警政署函釋,包含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廳茶室、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營業場所、色情營業及表演場所、賣淫場所、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等。其他經依個案情節認定為不妥當場所或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