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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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徵才得擇優增列候補1名,候補期間三個月,自甄審結果之翌日起算。 二、薪資及加班費: 1.工資按月給付,甲方原則每月5日前給付乙方前月之工資新台幣29,351元整,後續薪資如有變動,依法調整。(如上級補助款未撥入,應俟補助款撥入再行付款) 2.前項按月計薪者之平均每小時工資額為月薪除以240小時計。 3.工作時間於非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或超出法定工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核給加班費或補休。 4.甲方於年度(曆年)終了時,應視機關經費及乙方於該年度工作無過失時,得發給年終獎金。 三、僱用期限: 正取第1名114年6月1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倘若表現良好經考核合格者,得續簽僱用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