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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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之維護及學習適應之促進。 (2)學生及幼兒與其家庭、社會環境之評估及協助。 (3)學生及幼兒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4)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與幼兒之人,其輔導學生與幼兒之專業諮詢及協助。 (5)學校及幼兒園輔導諮詢服務之提供。 (6)其他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指派與學生及幼兒輔導或兒童少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7)置偏遠地區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除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A.因應偏遠地區學生輔導需求,結合學校輔導人力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及 家庭必要之服務。 B.協助學校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3條規定相關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