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四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建築工程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公私立大學建築系、土木工程系等相關科系畢業,具至少2年以上實際辦理工程經驗者尤佳。 (三)具建築工程興建及裝修經驗或領有建築師執照尤佳(無則免附)。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惟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五)工作態度積極、主動,能配合活動或假日加班,有責任感及團隊合作精神,並具備溝通協調能力。 (六)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證照尤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