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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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因進用身心障礙人數將有不足額之虞,本職缺需具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二)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並具綜合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者,且無限制轉調情事(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情事者。 (五)具採購專業人員及格證書或採購實務經驗者尤佳。 (六)通過全民英檢初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英語測驗者尤佳。 (七)熟稔基本電腦網路應用、WORD、EXCEL等文書操作能力。 (八)品行端正、具主動服務熱忱、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校務需要執行公務暨調整職務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