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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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考試以上及格,經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現職公務人員,具文教行政職系公務人員法定任用資格,並有文化藝術、媒體行銷工作經驗者。 (二)無限制調任情事者(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工作態度積極、主動,能配合活動於假日或夜間加班;有責任感及團隊合作精神,具備溝通協調及領導能力。 (五)除熟悉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能力外,具採購專業人員證照及有採購實務經驗者尤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