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114年12年01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
二、補助項目:餐食服務費、專業服務費、雇主負擔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費用、營養師補助、春節代餐、行政管理費(包含體檢費、專業出勤費、環境清潔消毒費、食品安全檢測費及其他行政費用)。
三、資格條件:符合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二章第五節資格,並與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簽訂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之特約單位,且服務項目應包含居家式或社區式餐飲服務。
四、辦理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五、服務區域:本案將本市分為7區,每區最多補助2個單位辦理受補助單位最高可提供3區服務,如下:
(一) 第一區:東區、北區、北屯區、西屯區
(二) 第二區:中區、西區、南區、南屯區、烏日區
(三) 山線一區:新社區、石岡區、東勢區、和平區
(四) 山線二區:豐原區、后里區、神岡區、大雅區、潭子區
(五) 海線一區:大肚區、沙鹿區、龍井區、梧棲區
(六) 海線二區:清水區、大甲區、外埔區、大安區
(七) 屯區:太平區、大里區、霧峰區
六、審查方式:
(一)初審:資格審查合格者可參與複審,資格證件不齊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或補正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參加複審。
(二)複審:
1.複審日期:本局完成初審後,另行安排並通知參加甄選單位。
2.召開甄選會議,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辦理甄選會議審核服務計畫書,並由
參加甄選單位派員列席甄選會議,進行服務計畫簡報7分鐘,並接受甄選委員詢
答10分鐘,由甄選委員依甄選指標進行評審。
(三)甄選基準:
1.機構組織健全性(10%)。
2.財務健全性(15%)。
3.服務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含食安監控執行機制)(35%)。
4.辦理之執行人力及能力(含社工專業人力勞動條件之保障) (25%)。
5.單位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10%)。
6.回饋方案與創新設計(5%)
(四)錄取標準:審核分數平均達80分(含)以上者符合錄取資格,並依各服務區
域分數排列優勝單位。1區最多擇定2個優勝單位,惟優勝單位皆須達85分以
上;一個優勝單位最多提供3區服務,本案最多擇定7個優勝單位。
(五)簽約:優勝單位於接受本局通知後7日內完成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七區共計1,883萬3,826元。
九、申請方式:
(一)參加甄選單位於公告期限內將服務計畫書一式8份(含經費明細表)、115年度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若無,請附114年度)及相關資格文件一式1份(文件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交方式,函送本局。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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