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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和平紀念日連假 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228和平紀念日為法定應放假節日。照片1
228和平紀念日為法定應放假節日。照片1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228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予勞工一天休假,當日工資照給,如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則需加倍發放。前開規定不因工時型態不同而有差異,月薪制及部分工時勞工均有適用。

今年228和平紀念日適逢星期六,若事業單位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為3天連假,即「2月27日為國定假日、2月28為休息日、3月1日則為例假日」,形成3天連續假期。如雇主因工作上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在連續假期中有出勤情形者,應依各日性質給薪。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各事業單位之營運需求與排班方式不一,例假或休息日不一定固定於星期六、日,國定假日之補假安排亦會隨之不同。另雇主如有營業需要,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舉例來說,雇主與勞工協商將2月28日(和平紀念日)與3月9日(原工作日)對調,原2月28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雇主無須加倍發給工資,但若雇主於3月9日請勞工出勤,因該日已調移成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當日工資。

勞工局進一步舉例,假設月薪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的勞工(以45,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87.5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27日(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87.5元×8小時=1,500元。

二、2月28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87.5元×2小時×4/3+187.5元×6小時×5/3=2,375元。

三、3月1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工局長林淑媛呼籲,國定休假日為勞工法定權益,事業單位應依法妥善安排出勤與工資給付,讓勞資雙方都能安心工作、減少誤解。勞工局將持續透過多元宣導與輔導措施,打造更友善的工作環境。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歡迎來電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親至市府文心樓1樓服務櫃檯諮詢。(2/23*4)*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張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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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生活安全,生活資訊,市長施政,勞工事務
  • 發布日期: 2026-02-23
  • 點閱次數: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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