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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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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1.僱⽤期間:⾃實際到職⽇起⾄115年公務⼈員地方特考四等考試錄取⼈員報到之前⼀⽇⽌。(預估⽇期116年3⽉下旬或未獲分配考試錄取人員且已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或考試錄取人員未報到,至遲於公布分配結果之次日起第16日解僱)。 2.僱⽤原因消失或屆滿時,本約僱⼈員應即離職,當事⼈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留⽤或救助。 3.薪資:以4等250薪點標準支給(現行薪點折合率為139.1元,約新台幣34,775,尚需扣除勞保、健保、勞退等自付額)。 4.應徵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 5.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