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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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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1.僱⽤期間: ⾃簽訂僱用契約日(預計115年6月1日)⾄被代理⼈娩假請畢之⽇⽌(預計⾄115年10⽉1⽇⽌,並依實際分娩⽇為準)。 2. 本職缺為被代理⼈安胎假及娩假期間之職務代理人,僱⽤原因消失或屆滿時,本約僱⼈員應即離職,當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或救助。 3.薪資:以4等250薪點標準支給(現行薪點折合率為139.1元,約新台幣34,775,尚需扣除勞保、健保、勞退等自付額)。 4.應徵人員所附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 5.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