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中市嚴查未審驗微型電動二輪車 把關市民消費權益與交通安全

中市透過掛機關合作稽查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化市場機制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中市透過掛機關合作稽查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化市場機制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為避免消費者購買未經審驗合格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衍生後續消費爭議及行車安全疑慮,台中市政府交通局今年3月至5月間,攜手中央與地方相關單位辦理4場次聯合稽查行動,共計稽查10家業者,其中3家業者遭查獲販售未貼有合格標章車輛,要求立即改善,透過跨機關合作,強化市場管理機制,保障市民消費權益與交通安全。

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完成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程序,依法辦理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中央也明定,自113年11月30日起,未完成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得行駛上路,違者由警察機關依法開罰,民眾購車時務必確認車輛是否具備合格標章,完成相關登記程序,以免觸法受罰。

葉局長進一步表示,此次聯合稽查由交通局邀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區監理所、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市府消費者保護官及警察局等單位共同執行,藉由跨機關攜手加強市場端查核與法規宣導,提升業者守法意識,讓民眾更了解合法車輛辨識方式與相關規範。

交通局指出,交通部公路局為強化微型電動二輪車管理,整合全國相關經銷商資訊,訂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針對車輛檢測基準、型式審驗、登記領照及後續監督管理建立完整制度。市府與中央保持密切合作,經由橫向聯繫掌握轄內經銷業者銷售情形,杜絕未經審驗合格車輛流入市場,避免業者違規改裝等情事發生。

交通局為進一步升級稽查效能,將建請公路局邀集各縣市政府,共同研擬一致性與具體化的稽查執行策略,加強源頭管理與市場查核,從供給端把關車輛品質,同步深化民眾交通安全宣導,降低違規車輛上路風險。

交通局補充,民眾選購微型電動二輪車時,應優先選擇具有合格標章的車輛,依規完成登記領照程序後再行駛上路,才能兼顧合法性與安全性。市府會持續擴大多元宣導及稽查措施,打造安全、友善的交通環境,守護市民行的安全與消費權益。

(6/8*19)交通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交通局 賴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60323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
  • 發布日期: 2026-06-08
  • 點閱次數: 7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