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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15年約用人員徵才公告(11501-11505)

機關徵才
職稱 約用人員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名額 5
有效期間(訖) 2026-10-01
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中文翻譯及國外學歷查驗證明)。
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月以上或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及第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4.熟諳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等文書工具)。
5.具有交通違規事件相關工作資歷者尤佳。
工作項目 1.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申訴、訴願、行政訴訟、裁罰及綜合業務處理。
2.辦理申訴各項業務之報表分析、統計、法規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3.辦理申訴相關及行政訴訟標案採購、履約管理及核銷等相關事項。
工作地址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含所屬分駐點)
報名方式 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A4紙張大小履歷表(含相片、自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曾任交通違規事件相關工作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經驗證明影本(無則免附),於115年10月1日前(一律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收(地址:420217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聯絡電話:04-25152535#601蔡小姐),逾期不予受理(一律郵寄收件)。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約用人員職缺」。
其他 1.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2.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請檢附足額回郵信封)
3.本次公開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至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通知報到確定之翌日起算。
4.僱用期間:自到職報到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經年底考核結果表現優良或成績合格者,則予以續僱。
5.本次徵才職缺說明:約用薪點280,每月支給報酬約新臺幣38,948元(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自提6%等自付部分費用)。
連絡人 蔡小姐
連絡電話 04-25152535#601
  • 市府分類: 徵才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9-22
  • 發布日期: 2026-09-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
  • 點閱次數: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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