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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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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要求:具備以下資格其中一項: 1.具心理衛生或精神醫療相關工作經驗滿4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 一條件: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學士學歷。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第二期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關懷訪視員督導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2.具心理衛生或精神醫療相關工作經驗滿2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 一條件: (1)具上開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2)領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公共衛生師或醫事人員相關證書。 第二期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關懷訪視員督導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科系要求:詳如上述學歷要求 駕照要求:需具備駕照(種類):機車或汽車(請檢附證明文件) 工作經驗:詳如上述學歷要求(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工作經驗計算至115年 8月31 日止) 語文能力要求: 1.英語:普通 2.台語:普通 使用電腦能力: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