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發局表示,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說明,發光氣球(俗稱波波球)被歸為玩具類商品,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符合檢驗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第1部:可燃性」規定,「玩具不得含有易燃氣體、極度易燃液體、高度易燃液體、易燃液體及易燃膠體」的規範,並張貼檢驗標識,才能出廠販售。
經發局指出,此次檢查未發現灌氫氣情形,數家攤商皆以灌空氣為主,但多未經出廠檢驗,無張貼檢驗標識,明顯違反商品檢驗法規定,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配合執行檢查人員並作成檢查紀錄,當場勸導攤商不得販售。基於源頭管理為標準檢驗局主政事項,後續該局將持續追查源頭供應商,以確保產品合法銷售,保護消費者安全。(12/22*18)*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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