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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106年10月24日於豐原區公所發放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原臺中縣豐原市)工程用地98年度更正徵收補償地價補償費差額款

臺中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用字第1060218644號
主旨:訂期發放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原臺中縣豐原市)工程用地,更正98年度徵收補償地價補償費,請準時至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三樓(豐原區中山路508號)具領,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本府以106年9月18日府授地用字第10601984521號更正公告在案。
二、發放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1時30分止(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則順延,另行通知)。
三、發放地點:豐原區公所四樓第二會議室(豐原區市政路2號)。
四、領取補償費時,請持本通知函俾便查對及下列應備證明文件(詳附件):
(一)本人具領: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限一年內)及同一印鑑章、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請自行影印並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後用印),另現住址如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不同時,應檢附遷移記事之戶籍資料。
(二)委託代領者,除前項應有證件外,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印章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請自行影印並同上(一)切結用印)。
(三)如受領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請持本公文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資料。另請先將繼承案件(含繼承系統表、除戶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應繼分表,如分割繼承加附各繼承人蓋有印鑑章之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等)送本府地政局,俟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後,再行通知領款事宜。
(四)已遷居國外,以授權書授權國內被授權人領取補償費者,如未檢附國內核發之印鑑證明需另附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請將該授權書先送至本府備案,並經本府確認後再由被授權人本人攜帶印鑑證明、印鑑章、國民身分證及授權書正本至本府辦理領取手續。
五、如未能於前開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領取補償費,可於指定日期之次日起7日內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惟尚需至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二樓領取支票手續),逾期不請領補償費者視為拒領,本府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視同補償完竣,且自存入國庫專戶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張麗真小姐連絡電話:(04)2217075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6
  • 發布日期: 2017-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 點閱次數: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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