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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106年11月1日、2日於潭子區公所長青館發放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建設計畫(潭子區非都市土地)工程用地徵收地價補償費

臺中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用字第1060228202號
主旨:訂期發放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建設計畫(潭子區非都市土地)工程用地徵收地價補償費,請準時至潭子區公所長青館具領,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奉內政部106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61306271號函核准徵收,並經本府以106年9月20日府授地用字第1060206684號公告徵收在案。
二、發放日期:民國106年11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至12時止(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則順延,另行通知)。
三、發放地點:潭子區公所長青館(住址: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2段239巷9號)。
四、領取補償費時,請持本通知函俾便查對及下列應備證明文件:
(一)本人具領: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限一年內)及同一印鑑章、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請自行影印並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後用印),另現住址如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不同時,應檢附遷移記事之戶籍資料。(請參照附表一)
(二)委託代領者,除前項應有證件外,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印章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請自行影印並同上(一)切結用印)。
(三)如受領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請持本公文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資料。另請先將繼承案件(含繼承系統表、除戶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應繼分表,如分割繼承加附各繼承人蓋有印鑑章之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等)送本府地政局,俟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後,再行通知領款事宜。
(四)已遷居國外,以授權書授權國內被授權人領取補償費者,如未檢附國內核發之印鑑證明需另附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請將該授權書先送至本府備案,並經本府確認後再由被授權人本人攜帶印鑑證明、印鑑章、國民身分證及授權書正本至本府辦理領取手續。
五、設定有他項權利者,請檢附清償證明文件、塗銷同意書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原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上開文件須註明本徵收土地地號)。
六、土地登記謄本上有限制登記者(例如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禁止處分、預告登記等),請先洽執行法院或機關完成塗銷登記後再行領取補償費。
七、權利人為公司或營利事業者,應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影本或抄錄本,並切結「本影本或抄錄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加蓋公司大、小印鑑章。另法人領款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印鑑圖記,並攜同一印鑑章具領。
八、本案被徵收之土地,依核定之徵收計畫書進度訂於106年11月開工,110年12月底完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本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該申請經查明合於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通知送達6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九、如未能於前開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領取補償費,可於指定日期之次日起7日內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惟尚需至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二樓領取支票手續),逾期不請領補償費者視為拒領,本府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視同補償完竣,且自存入國庫專戶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十、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林懷玉小姐連絡電話:(04)22170757。
臺中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授地用字第10602282021號
主旨:訂期發放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建設計畫(潭子區非都市土地)工程用地徵收地價補償費,請準時至潭子區公所長青館具領,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奉內政部106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61306271號函核准徵收,並經本府以106年9月20日府授地用字第1060206684號公告徵收在案。
二、發放日期:民國106年11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至12時止(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則順延,另行通知)。
三、發放地點:潭子區公所長青館(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2段239巷9號)。
四、領取補償費時,請持本通知函俾便查對及下列應備證明文件:
(一)本人具領: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限一年內)及同一印鑑章、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請自行影印並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後用印),另現住址如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不同時,應檢附遷移記事之戶籍資料。(請參照附表一)
(二)委託代領者,除前項應有證件外,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印章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請自行影印並同上(一)切結用印)。
(三)如受領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請持本公文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資料。另請先將繼承案件(含繼承系統表、除戶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應繼分表,如分割繼承加附各繼承人蓋有印鑑章之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等)送本府地政局,俟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後,再行通知領款事宜。
(四)已遷居國外,以授權書授權國內被授權人領取補償費者,如未檢附國內核發之印鑑證明需另附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請將該授權書先送至本府備案,並經本府確認後再由被授權人本人攜帶印鑑證明、印鑑章、國民身分證及授權書正本至本府辦理領取手續。
五、設定有他項權利者,請檢附清償證明文件、塗銷同意書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原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上開文件須註明本徵收土地地號)。
六、土地登記謄本上有限制登記者(例如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禁止處分、預告登記等),請先洽執行法院或機關完成塗銷登記後再行領取補償費。
七、權利人為公司或營利事業者,應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影本或抄錄本,並切結「本影本或抄錄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加蓋公司大、小印鑑章。另法人領款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法人印鑑圖記,並攜同一印鑑章具領。
八、本案被徵收之土地,依核定之徵收計畫書進度訂於106年11月開工,110年12月底完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本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該申請經查明合於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通知送達6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九、如未能於前開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領取補償費,可於指定日期之次日起7日內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惟尚需至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二樓領取支票手續),逾期不請領補償費者視為拒領,本府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視同補償完竣,且自存入國庫專戶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十、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府地政局地用科林懷玉小姐連絡電話:(04)22170757。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3-03
  • 發布日期: 2017-10-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 點閱次數: 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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