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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清明節為國定假日 勞工局籲雇主依法給薪給假

清明連假將至,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這兩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果這兩日剛好碰到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應讓勞工補假一日,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市府勞工局表示,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331(週六)休息日與46(週五)工作日對調,則331日為正常工作日,無需多付加班費;46日則放假一日,將可形成五天連假。

此外,事業單位如將這兩天國定假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則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當天出勤不生工資加給問題。但是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避免爭議。

勞工局也說,由於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不一,無法做統一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

勞工局長黃荷婷呼籲,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工資也應加倍發給。

黃局長也提醒,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的休假規定。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下載市府勞工局「勞動權益通App」查詢各項資訊,或至勞工局官網(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下載專屬「QR Code」,也可洽詢服務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3/31*7)*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林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13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發布日期: 2018-03-31
  • 點閱次數: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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