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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電鍋7日內退貨遭扣200元運費 中市法制局:掌握「寄出看約定、退貨賣家付」原則

網購時應掌握「寄出運費看約定、退貨運費賣家出」的原則,確保自身消費權益
網購時應掌握「寄出運費看約定、退貨運費賣家出」的原則,確保自身消費權益

數位消費時代,網購退貨產生的運費爭議層出不窮。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近日接獲民眾陳情,網購電鍋於收貨後7日內主張解約退款,卻遭業者扣除原寄出商品的運費200元,因此質疑業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法制局說明,網路購物可能涉及「兩段運費」,其法律責任歸屬不同,消費者下單前應詳閱網頁關於寄出運費負擔的約定,以避免產生爭議。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網路購物流程可能涉及兩階段運費,其規範依據各有不同。首先是「寄出運費」,即業者將商品寄送給消費者的費用,依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寄出運費可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實務上,部分網路零售業者會在銷售網頁以定型化契約記載由消費者負擔寄出運費的金額,但若網頁未記載,則視同由業者負擔。

然而,關於「退貨運費」,即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向業者主張解約退貨所產生的運費,依法應由業者全額負擔,若業者在網頁中記載退貨運費由消費者負擔,消費者得主張該約款無效。此外,若原訂單價金符合業者訂定的免運門檻,但因消費者部分或全部退貨後未達門檻,業者依網頁揭示的運費計價與負擔約款,可能會於退款中扣除原寄出運費。至於消費者若是因商品有重大瑕疵而退貨情形,則無論是寄出或退貨的兩段運費,均應由業者全額負擔。

法制局消保官則提到,家電商品因材積與重量較大,運費成本相對偏高,部分網路零售業者會於網頁記載寄出運費由消費者負擔,並依家電大小訂定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運費。若消費者於猶豫期內主張解約,業者可能會從退款中扣除該筆已發生的「寄出運費」。因此,建議消費者網購家電前應特別留意業者關於寄出運費的約款。同時也呼籲電商業者,對於影響消費決定的重要事項,應以清楚顯著的方式揭露,讓消費者於下單前可知悉相關內容,作為是否締約的判斷基礎,若業者對於寄出運費負擔約款標示不明,消費者自得主張不受該約款拘束。

再次提醒消費者,網購時應掌握「寄出運費看約定、退貨運費賣家出」的原則,在下單前,務必詳閱業者揭露的各項約款,確認寄出運費的負擔方式,方能在確保消費權益的前提下,享受便捷的網購服務。(2/13*17)*法制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法制局 何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23800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26-02-13
  • 點閱次數: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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