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事業單位認識就業歧視相關法令,落實就業機會平等,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日前舉辦2場「就業平權宣導講座」,邀請專家學者講授防制就業歧視相關法令及案例,吸引近300家事業單位參與,提升事業單位法令遵循意識,共同營造平等、友善的職場環境。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實務上常見民眾檢舉的就業歧視案件,多與徵才廣告設定與工作無關的限制條件有關,例如「限45歲以下」、「18至30歲佳」、「限女性」、「宜男性」等涉及年齡或性別的條件;另如「原住民不得應徵」、「限美國、英國或紐西蘭籍英語教師」、「水瓶座優先」等,以種族、出生地或星座等與工作能力無直接關聯的特質作為徵才條件,也可能涉及就業歧視,提醒雇主刊登徵才廣告時應特別留意。
勞工局指出,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所謂就業歧視,主要係指雇主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的個人特質,作為決定錄用與否或勞動條件的依據,且相關要求欠缺合理與必要性。
勞工局提醒,雇主刊登徵才廣告時,應以工作內容及實際需求為核心,清楚敘明工作性質、專業能力、薪資福利、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工作環境等條件;如工作確有搬運重物、輪班等需求,也可直接於徵才廣告中說明,避免以年齡、性別、身心障礙或其他與工作無關的特質作為限制條件。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法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為打造身心障礙勞工平等、無歧視的職場環境,「合理調整」也是重要措施之一。勞工局說明,雇主應依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工作需求及實際情形,透過溝通協商評估適當的合理調整方式,在未逾比例或過度負擔的情況下,提供必要協助,避免僅因身心障礙而直接排除其就業機會,以落實職場平權及友善共融精神。
勞工局表示,市府已建置「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平權網」(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workequality/ ),提供就業歧視相關法令、案例、申訴管道及相關資訊,歡迎事業單位及勞工多加查詢利用;如有就業歧視相關問題,可洽1999專線或勞工局04-22289111分機35600諮詢,共同打造平等、友善的職場環境。
(9/22*13)*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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