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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創造城鄉新風貌多項計畫 市府擬訂方案送議會審議

台中市政府推動擴大內需創造城鄉新風貌多項計畫,將以「商店街 」方式設置徒步區,有關徒步區之如何維護管理,市府將參照台北市有關措施,擬訂方案送請議會審議。   市府前曾擬訂「台中市徒步區闢建維護管理辦法草案」,為求內容充實,並向台北市及其他縣市蒐集資料作為參酌,於修正後再送議會審議,並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將改稱「台中市徒步區闢建維護管理地方自治條例」。   市府過去之前一草案中,對於徒步區主管機關、民間團體申請設置應具備文件及申請程序、相關公共設施之配合等,均有詳盡規定,主辦單位建設局工商課根據台北市所訂辦法,認為有左列優點,將參考納入修正。   ─台北市所訂定辦法中,徒步區經公告實施及工程施工完竣後,所在地區公所應輔導徒步區及其附近住戶、商號、機關、團體等,成立徒步管理委員會,訂定有關組織章程及委員會任務。   ─為加強徒步區管理維護,所在地區公所應成立督導小組,以區長為召集人 ,會同當地里、鄰長、警察機關及相關人員組成,定期舉行督導會報,檢討並協助解決執行上所遭遇之問題。   工商課並表示:依照最近公布之人民團體法及發展商店街有關規定,推動商店街計畫、設置徒步區,應成立商店街發展協會,各徒步區之民間維護管理委員會,亦將一律納入商店街發展協會,同時徒步區如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有關管理委員會及督導小組應如何成立,亦將再作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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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04-21
  • 點閱次數: 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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