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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徵才公告

機關徵才
職稱 約僱人員(申訴課約僱人員請假及預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人)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官職等
職系
名額 1
有效期間(迄) 2026-04-16
資格條件 1.專科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中文翻譯及國外學歷查驗證明)。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具word、excel等文書處理能力。
4.具有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資歷者尤佳。
工作項目 辦理交通違規事件申訴、行政訴訟、退款及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
報名方式 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A4紙張大小履歷表(含相片、自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曾任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經驗證明影本(無則免附),於115年4月16日前(一律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事室收(地址:420217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聯絡電話:04-25152535#711詹小姐),逾期不予受理(一律郵寄收件)。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職務代理人職缺」。
其他 1.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2.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請檢附足額回郵信封)
3.本次公開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至2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通知報到確定之翌日起算。
4.本次徵才職缺說明:申訴課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每月支給報酬約新臺幣34,775元(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自提6%等自付部分費用),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所代理職務原約僱人員請假、預計留職停薪期間(預計至115年12月31日)或因故提前銷假或復職之前1日止,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連絡人 詹小姐
連絡電話 04-25152535#711
  • 市府分類: 徵才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4-10
  • 發布日期: 2026-04-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事室
  • 點閱次數: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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